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6 題
甲誤認為好友所贈與之戒指,乃鍍金之假鑽戒,遂將該戒指以 5 百元之價格賣給乙,並已交付。甲事後得知此乃真金真鑽之戒指,且價值 5 萬元。有關此法律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但物權行為有效
- B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但物權行為無效
- C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得撤銷,但物權行為無效
- D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得撤銷,但物權行為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因為『看走眼』而決定賣出商品時,這種心態上的錯誤,會直接影響到他跟對方簽下的『承諾』(買賣契約),還是會連帶影響到他『把東西遞給對方』這個法律上的移轉動作?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中,是必須同生共死,還是可以切割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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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表現得非常出色
-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意思表示錯誤(民法第 88 條)。甲對戒指材質的誤認(假鑽看成真鑽)屬於「物之性質錯誤」,在法律上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故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得撤銷。然而,基於物權無因性原則,除非物權行為本身也有意思表示的瑕疵,否則債權行為的撤銷不影響物權行為的效力,因此物權行為仍為有效。
-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精準考驗了考生是否能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獨立性,是區分基礎是否紮實的重要鑑別題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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