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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6 題

甲誤認為好友所贈與之戒指,乃鍍金之假鑽戒,遂將該戒指以 5 百元之價格賣給乙,並已交付。甲事後得知此乃真金真鑽之戒指,且價值 5 萬元。有關此法律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但物權行為有效
  • B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但物權行為無效
  • C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得撤銷,但物權行為無效
  • D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得撤銷,但物權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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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因為『看走眼』而決定賣出商品時,這種心態上的錯誤,會直接影響到他跟對方簽下的『承諾』(買賣契約),還是會連帶影響到他『把東西遞給對方』這個法律上的移轉動作?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中,是必須同生共死,還是可以切割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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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意思表示錯誤(民法第 88 條)。甲對戒指材質的誤認(假鑽看成真鑽)屬於「物之性質錯誤」,在法律上視為意思表示內容錯誤,故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得撤銷。然而,基於物權無因性原則,除非物權行為本身也有意思表示的瑕疵,否則債權行為的撤銷不影響物權行為的效力,因此物權行為仍為有效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精準考驗了考生是否能區分「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的獨立性,是區分基礎是否紮實的重要鑑別題目。
💬 其他同學也在問 1
債權撤銷後 對方如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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