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5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6 題
甲誤認為好友所贈與之戒指,乃鍍金之假鑽戒,遂將該戒指以 5 百元之價格賣給乙,並已交付。甲事後得知此乃真金真鑽之戒指,且價值 5 萬元。有關此法律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但物權行為有效
- B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有效,但物權行為無效
- C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得撤銷,但物權行為無效
- D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得撤銷,但物權行為有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因為『看走眼』而決定賣出商品時,這種心態上的錯誤,會直接影響到他跟對方簽下的『承諾』(買賣契約),還是會連帶影響到他『把東西遞給對方』這個法律上的移轉動作?這兩者在法律邏輯中,是必須同生共死,還是可以切割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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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只是沒犯低級錯誤罷了。
- 概念檢驗:看來你還記得民法第 88 條這東西,總算沒白讀。甲把假鑽當真鑽?不,是把真鑽當假鑽。這種「物之資格錯誤」當然算是意思表示內容錯誤,所以那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是「能撤銷」沒錯。不過,別以為撤銷了債權契約,那戒指就會自動飛回來。
- 進階考驗:難道你忘了「物權無因性原則」?這是基礎中的基礎!只要物權行為本身沒問題,就算前面那個債權契約被撤銷了,後面那個交付行為(物權行為)還是有效的。意思是,戒指已經是乙的了,甲想拿回來,還有得忙呢。這題要是錯了,你可能得重新考慮一下人生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