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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以優厚報酬延請乙為其建造 A 屋,作為新婚處所,雙方並約定由甲自行提供建屋所需之全部材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新造之 A 屋有數面牆面的油漆輕微不均,則甲不得解除契約
  • B 若因乙之設計不當,致新造之 A 屋異常歪斜,經專業機構鑑定認有實質上之倒塌危險,則甲仍不得解除契約
  • C 若甲於 A 屋交付後第 2 年年底,始發現地下室牆角有滲水問題,則甲仍得對乙主張負瑕疵擔保責任
  • D 若甲於 A 屋交付後第 1 年 6 月底,即已發現地下室牆角有滲水問題,則甲須於第 2 年 6 月底屆滿前,行使其瑕疵擔保之各項權利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承攬關係中,法律為了避免浪費資源,通常不希望已經蓋好的房子被拆掉(解除契約);但如果這棟房子的結構瑕疵已經嚴重到會威脅生命安全時,法律保護的優先順序會發生什麼樣的轉變?「公共利益」與「個人安全」哪一個會成為最終的裁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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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

恭喜你答對這題!這顯示你對承攬契約中,關於「瑕疵擔保」與「契約解除權」的限制與例外有非常深入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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