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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以優厚報酬延請乙為其建造 A 屋,作為新婚處所,雙方並約定由甲自行提供建屋所需之全部材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若新造之 A 屋有數面牆面的油漆輕微不均,則甲不得解除契約
  • B 若因乙之設計不當,致新造之 A 屋異常歪斜,經專業機構鑑定認有實質上之倒塌危險,則甲仍不得解除契約
  • C 若甲於 A 屋交付後第 2 年年底,始發現地下室牆角有滲水問題,則甲仍得對乙主張負瑕疵擔保責任
  • D 若甲於 A 屋交付後第 1 年 6 月底,即已發現地下室牆角有滲水問題,則甲須於第 2 年 6 月底屆滿前,行使其瑕疵擔保之各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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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承攬關係中,法律為了避免浪費資源,通常不希望已經蓋好的房子被拆掉(解除契約);但如果這棟房子的結構瑕疵已經嚴重到會威脅生命安全時,法律保護的優先順序會發生什麼樣的轉變?「公共利益」與「個人安全」哪一個會成為最終的裁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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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中,甲以優厚報酬延請乙建造 A 屋,雙方成立承攬契約。針對選項 B,因承攬人乙設計不當,導致新造之 A 屋異常歪斜且經鑑定有實質上的倒塌危險,此等情形已使該房屋無法安全居住,屬於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所致之重大瑕疵。依據民法第495條規定:「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損害賠償。前項情形,所承攬之工作為建築物或其他土地上之工作物,而其瑕疵重大致不能達使用之目的者,定作人得解除契約。」由於 A 屋作為建築物,其瑕疵已重大致不能達作為新婚處所之使用目的,定作人甲依法自得向乙主張解除契約。選項 B 敘述甲仍不得解除契約與法不符,為錯誤之敘述,故為本題正確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