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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贈與經公證者,關於其贈與人之遲延責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贈與人不論有無故意或過失,皆不負擔遲延責任
  • B 贈與人故意遲延交付贈與物時,受贈人得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 C 贈與人因重大過失而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請求遲延利息
  • D 贈與人因重大過失而給付遲延時,受贈人得不請求原定給付而請求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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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的衡平觀念中,對於一個「完全不收費」的行為(贈與),與一個「有收費」的交易(買賣),當義務人「晚了一點」才履行義務時,法律應該課予兩者相同強度的賠償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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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這代表你對民法債編的「贈與」契約有相當深入的理解。

  1. 觀念驗證: 依據《民法》第 409 條第 2 項規定:「對於前項之給付,受贈人不得請求遲延利息或其他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即便贈與契約已經公證,受贈人雖得請求交付贈與物,但法律為減輕「無償契約」贈與人的負擔,特別規定贈與人不負擔遲延責任。這與第 410 條關於「給付不能」的故意重過失責任不同,同學務必分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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