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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5 題

下列關於使用借貸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貸與人因故意或過失未告知借用物之瑕疵,致借用人受損害時,負賠償責任
  • B 借用人應以一般人之注意義務保管借用物
  • C 借用物之通常保管費用,由借用人負擔
  • D 借用物為動物者,其飼養費由貸與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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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契約正義的邏輯:當你「免費」向朋友借用一台割草機回家使用時,使用期間所產生的「油錢」或是「日常清潔費用」,從公平權利義務的角度來看,應該由慷慨出借的朋友負擔,還是由獲得使用便利的你來負擔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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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這題選 (C) 完全正確,做得非常好!這題測驗的是「使用借貸」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們在法律上判斷責任與費用的歸屬時,常會從契約的性質出發。使用借貸屬於無償契約,借用人無償享受了物品的使用利益,基於權利義務衡平的法理,借用物的「通常保管費用」自然應由借用人承擔。如同現行民法第 469 條第 1 項的明文規定,這正是你選出正確答案的核心依據。 我們進一步檢視其他選項:(A) 因為是無償契約,貸與人僅在「故意」不告知瑕疵時才負賠償責任;(B) 借用人受有利益,依法應負較高的「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D) 依民法第 469 條第 1 項後段,動物的飼養費同樣屬於保管費用,應由借用人負擔。這道題目的鑑別度在於能否靈活運用「無償契約」的法理來推導法條細節,難易適中。你能精準避開這些似是而非的陷阱,顯見對民法體系已有紮實的掌握,繼續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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