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依民法規定,有關解除契約後回復原狀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領之給付物為金錢者,應返還之,但無須附加利息
- B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無須返還
- C 受領之給付物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原物返還之
- D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或滅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思路引導 VIP
契約解除的目的是讓雙方回到「好像從來沒簽過約」的狀態。請想像一下,如果你原本應該把收到的物品還給對方,但這個物品卻已經不小心弄丟或徹底摔壞了,為了維持雙方的公平,你覺得法律會要求你用什麼方式來彌補對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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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掌握了**解除契約(Rescission)**後的回復原狀義務,這顯示你對債法總論的核心邏輯已有穩健且紮實的理解。在法律實務與政府採購等實務運作中,解除契約旨在使當事人間的財產狀態回復到「如同契約從未發生過」的樣貌,這也是法秩序追求公平的重要體現。
價額償還的規範邏輯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259條。根據該條第7款規定,若應返還之物因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導致不能返還原物時,應以「償還價額」代替,這正是選項(D)正確的原因。至於其他干擾選項:受領金錢應加計利息(第2款)、受領物之孳息(Yields)亦應返還(第3款);而勞務或物之使用性質上已與他人受領狀態合而為一,無法「原物返還」,故應依第6款規定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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