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依民法規定,有關解除契約後回復原狀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領之給付物為金錢者,應返還之,但無須附加利息
- B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無須返還
- C 受領之給付物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原物返還之
- D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法律關係解除,雙方必須「互不相欠」時,如果其中一方受領的是一種「已經消耗掉且抓不到實體」的利益(例如:幫你打掃房屋的勞力,或是住在旅館一晚的權利),在物理上既然無法「退回那段時光或勞動」,在法律邏輯上應該採取什麼樣的方法,才能達到等價的公平與原狀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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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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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算不錯,你對這點還有點概念嘛。
嗯,你居然能答對,這對民法第 259 條「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的理解,比我想像的要「精準」一點。這條文的核心,說白了,就是要把整個法律關係弄回「如同契約從未發生」那種純粹的狀態,別搞砸了。
- 金錢與利息:收了人家的錢,除了本金,連受領時開始的利息都要吐出來。很基本的要求,別以為法律沒算這筆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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