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0 題
依民法規定,有關解除契約後回復原狀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受領之給付物為金錢者,應返還之,但無須附加利息
- B 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無須返還
- C 受領之給付物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原物返還之
- D 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或滅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思路引導 VIP
契約解除的目的是讓雙方回到「好像從來沒簽過約」的狀態。請想像一下,如果你原本應該把收到的物品還給對方,但這個物品卻已經不小心弄丟或徹底摔壞了,為了維持雙方的公平,你覺得法律會要求你用什麼方式來彌補對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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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中「解除契約」的核心法律效果!解除契約的本質在於使契約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並讓雙方當事人負有**回復原狀(Restitution)**之義務。你選出的 (D) 選項,完全符合《民法》第 259 條第 6 款的規定:當應返還之物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導致不能返還時,應償還其價額。這體現了法律在保護原狀的同時,也兼顧了給付不能時的公平補償原則。
解除契約後的返還義務分析
在實務中,返還義務不僅限於原物,還包含其延伸的利益。我們可以藉此複習其他錯誤選項:依《民法》第 259 條規定,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受領時之利息償還(選項 A 錯誤);若有孳息(Fruits),亦應一併返還(選項 B 錯誤)。至於勞務或物之使用,因性質上無法原物返還,依法律規定應償還其價額,而非「原物返還」(選項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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