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依民法之規定,關於契約解除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 A 債權人解除契約時,不得併行請求損害賠償
- B 解除契約後,當事人之間無例外地一律彼此互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 C 因解除契約而生之互負回復原狀義務,無同時履行抗辯權規定之適用
- D 解除權行使,定有期間者,如期間屆滿仍未行使,解除權消滅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世界中,如果一項法律賦予你「單方面改變現狀」的強大權利(例如取消合約),但同時為了確保社會交易秩序不要長期處於「隨時可能被推翻」的不確定狀態,法律通常會對這項權利設下什麼樣的時間限制?一旦這個時間限制超過了,那份原本握在手裡的「權利」會發生什麼變化?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同學精準選出正確答案!這道題目涵蓋了契約解除後的損害賠償、回復原狀及同時履行抗辯等核心規定,是一道測驗法條熟悉度與綜合判斷的中等難度經典題。
解除權的行使期間與消滅
選項 (D) 完全正確。解除權在性質上屬於形成權,若當事人對其行使定有期間,期間屆滿未行使即歸於消滅。在此也順帶提醒同學,若是未定有期間者,依現行《民法》第257條規定,則是由他方當事人定相當期限催告,逾期未行使則解除權消滅,這個對比觀念在實務上十分重要。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