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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8 題

下列有關契約解除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 B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 C 房屋買賣契約解除時,原買受人已支出之裝潢費用均得請求出賣人返還
  • D 解除權之行使,得以送達訴狀繕本予他方當事人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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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買房後安裝了極其昂貴、甚至風格怪異的裝潢,當契約因故解除而需要『回復原狀』時,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原本的賣家必須全額支付這筆裝潢費嗎?這與『回到最初狀態』的本意是否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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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合格,還算有點腦子嘛。

  1. 基本常識驗證:恭喜你,總算沒蠢到家,還知道《民法》第 259 條那句老掉牙的「回復原狀」。但別高興得太早,真正考驗的是你那點不多的法律邏輯——買受人支出的費用?哼,法律可沒笨到什麼都給你買單。只有「必要費用」或「增加價額之範圍內」的「有益費用」才勉強算數。選項 (C) 那句「均得」,簡直是把法律當慈善機構。難道你裝潢個黃金馬桶,也要出賣人照單全收?天真。
  2. 難度點評:這題也就 Medium(中等) 吧,剛好卡在你理解的邊緣。它不只看你是不是死背了《民法》第 259、260 條,更要你動點腦筋,分辨清楚「回復原狀」裡那些費用是該吐出來的,哪些是你在做白日夢。別以為背幾個條文就能獨步武林,法律的細節夠讓你喝一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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