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06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38 題
下列有關契約解除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回復原狀之義務
- B 解除權之行使,不妨礙損害賠償之請求
- C 房屋買賣契約解除時,原買受人已支出之裝潢費用均得請求出賣人返還
- D 解除權之行使,得以送達訴狀繕本予他方當事人之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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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某人買房後安裝了極其昂貴、甚至風格怪異的裝潢,當契約因故解除而需要『回復原狀』時,你認為法律會要求原本的賣家必須全額支付這筆裝潢費嗎?這與『回到最初狀態』的本意是否有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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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有關契約解除之錯誤敘述,正確答案為選項 C。依據民法第259條規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其中第五款明定,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在房屋買賣契約解除的情形下,原買受人對於房屋所支出的裝潢費用屬於對返還之物所支出的有益費用,依照前述法條規定,買受人僅得於出賣人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返還,而非毫無限制地請求全額返還。選項 C 稱原買受人已支出之裝潢費用「均得」請求出賣人返還,此敘述過於絕對而不符合法律規定,故為錯誤敘述,即為本題正解。此外,選項 A 之敘述完全符合該法條本文所定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負回復原狀義務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