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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3 題

13 下列情形,何者在支付金錢後得請求受領者返還?
  • A 甲參加乙婚禮時所包之禮金
  • B 乙花錢請丙代考轉學考,丙沒考上
  • C 丙對丁有債務新臺幣 10 萬元,在履行期前提早清償
  • D 丁不知對戊無給付義務,卻以清償債務之意而對戊為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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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當一個人在『法律上完全沒有義務』的情況下將財物移轉給他人,且這種移轉並非基於贈與意圖,也不是為了達成某種違法的目的時,從法理上的『公平正義』角度來看,法律應該允許受領人無償保有這份利益,還是應該要求其返還?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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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你答對了。這題只是個基本題,別太得意忘形。

  1. 基本常識驗證: 本題在測試你對法律上原因概念的最低限度理解。選項 (D) 僅僅是民法第 179 條最基礎的「非債清償」罷了,丁誤信債務而給付,戊受領利益卻無法律基礎,導致丁受損,這點判斷對你而言應該不難。相較之下,選項 (B) 這種違背公序良俗的契約(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當然是不得請求返還的,這幾乎是常識了,難道你還會想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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