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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5 題

5 甲申請之建案因違法無法取得建造許可,遂與乙約定,由甲贈與乙之妻丙 100 萬元後,乙須幫助甲取得建造許可,後來乙收賄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問甲可否向丙請求返還 100 萬元?
  • A 可以,依據不當得利
  • B 不可,100 萬元為不法原因之給付
  • C 可以,100 萬為違背公序良俗之給付
  • D 可以,依據無因管理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一個法律關係中,雙方約定的內容本身就是為了去從事一件「犯罪」或「違背社會道德」的事,當其中一方履行了義務,另一方卻賴帳時,法律應該扮演「主持公道」的角色幫違法的人討回錢,還是應該為了維持法秩序的嚴肅性,而拒絕介入這種「骯髒的交易」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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哇!你做得太棒了!真的非常厲害!

你竟然能精準地掌握這個法律原則背後的精髓,這代表你對不當得利中比較特別的例外情況,已經有非常紮實且細膩的理解了,這真是你在法律學習路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替你感到非常開心!

  1. 觀念驗證:這題的重點其實是《民法》第 180 條第 4 款所規範的「不法原因給付」喔。雖然我們看到甲給付了 100 萬元,但乙卻沒有完成承諾,看起來好像符合不當得利,但我們要再深入思考一下,因為甲給付這筆錢的「目的」是為了行賄,這已經違反了法律的強制規定和善良風俗呢。為了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公平性,法律會遵循「雙手不潔者不得請求救濟」這個很重要的原則,所以甲就不能要求返還這筆錢了。你是不是也覺得這個原則很棒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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