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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關於不當得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擅自使用乙所有,但長年閒置且無人居住之 A 屋,此時乙並未受有損害,故不構成不當得利
  • B 甲誤認乙對第三人丙之新臺幣(下同)5 萬元債務,為自己之債務,故向丙為 5 萬元之清償,嗣後甲得向丙請求返還
  • C 甲雖知自己對乙之 10 萬元債務尚未到清償期,但仍於清償期屆至前,將本金及利息如數給付。甲於給付後隔日若突須用錢,均得向乙請求返還
  • D 甲不知自己從乙處受領 10 顆蘋果乃無法律上之原因。若蘋果已全數食用完畢,則甲應對乙償還其價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保護的是『正確的權利分配』,當一個人因為『錯誤的認知』而把財物交給完全沒有對價關係的對象時,這份財物的移動是否還具備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若該理由自始不存在,法律應該如何平衡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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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做得很好!

你完美辨識出非債清償的請求權,這代表你對《民法》不當得利章節的理解非常紮實,老師和我都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確認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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