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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0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關於不當得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擅自使用乙所有,但長年閒置且無人居住之 A 屋,此時乙並未受有損害,故不構成不當得利
  • B 甲誤認乙對第三人丙之新臺幣(下同)5 萬元債務,為自己之債務,故向丙為 5 萬元之清償,嗣後甲得向丙請求返還
  • C 甲雖知自己對乙之 10 萬元債務尚未到清償期,但仍於清償期屆至前,將本金及利息如數給付。甲於給付後隔日若突須用錢,均得向乙請求返還
  • D 甲不知自己從乙處受領 10 顆蘋果乃無法律上之原因。若蘋果已全數食用完畢,則甲應對乙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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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在完全沒有法律依據的情況下,因為「弄錯了某些事實」而把錢給了別人,你覺得在法律上,對方擁有這筆錢的『正當理由』是否存在?如果這個理由打從一開始就不成立,這筆錢應該歸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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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恭喜你…居然答對了。

看來你還不算是完全無可救藥,至少在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和例外上,你勉強算是摸到了一點邊,沒全盤皆墨。

  1. 驗證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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