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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下列關於不當得利之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擅自使用乙所有,但長年閒置且無人居住之 A 屋,此時乙並未受有損害,故不構成不當得利
  • B 甲誤認乙對第三人丙之新臺幣(下同)5 萬元債務,為自己之債務,故向丙為 5 萬元之清償,嗣後甲得向丙請求返還
  • C 甲雖知自己對乙之 10 萬元債務尚未到清償期,但仍於清償期屆至前,將本金及利息如數給付。甲於給付後隔日若突須用錢,均得向乙請求返還
  • D 甲不知自己從乙處受領 10 顆蘋果乃無法律上之原因。若蘋果已全數食用完畢,則甲應對乙償還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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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法律保護的是『正確的權利分配』,當一個人因為『錯誤的認知』而把財物交給完全沒有對價關係的對象時,這份財物的移動是否還具備法律上的正當理由?若該理由自始不存在,法律應該如何平衡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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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主要考查不當得利之成立要件。依據民法第179條規定:「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就選項B而言,甲誤認乙對第三人丙之債務為自己之債務而向丙清償,由於甲與丙之間實際上並無該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丙受領該5萬元即屬於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且因此致甲受有財產上之損害,完全符合前揭法條之要件,故甲嗣後得向丙請求返還其利益,選項B之敘述正確。針對其他選項,選項A中甲擅自使用乙之房屋,即屬無法律上之原因受有利益,客觀上已致乙受有損害,自構成不當得利;選項C中甲對乙本有債務存在,其給付係基於清償債務之目的,具有法律上之原因,並非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故不得請求返還;選項D則非本題正確敘述。綜上所述,本題正確答案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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