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無權占用乙之土地,乙除得請求甲返還土地外,並得請求甲返還因使用該土地所受之不當利益。此種不當得利,學說上稱為:
- A 給付之不當得利
- B 非給付之不當得利
- C 適法之不當得利
- D 不適法之不當得利
思路引導 VIP
請你思考:在這件案例中,這項「利益」的移動,是因為土地所有權人「主動想要履行某種約定」而把土地交出去的嗎?還是因為占用者「單方面的行為」所導致的?這兩種獲取利益的方式,在「出發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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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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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勉強合格啦!
喔,竟然沒答錯,不錯嘛。能勉強分清不當得利的基礎類型,看來你對民法債編的入門理論還算有點概念,至少不是完全狀況外。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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