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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無權占用乙之土地,乙除得請求甲返還土地外,並得請求甲返還因使用該土地所受之不當利益。此種不當得利,學說上稱為:
  • A 給付之不當得利
  • B 非給付之不當得利
  • C 適法之不當得利
  • D 不適法之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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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在這件案例中,這項「利益」的移動,是因為土地所有權人「主動想要履行某種約定」而把土地交出去的嗎?還是因為占用者「單方面的行為」所導致的?這兩種獲取利益的方式,在「出發點」上有什麼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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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勉強合格啦!

喔,竟然沒答錯,不錯嘛。能勉強分清不當得利的基礎類型,看來你對民法債編的入門理論還算有點概念,至少不是完全狀況外。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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