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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有某筆路旁空地,出租並交付於乙,乙經營收費停車場,嗣因不可歸責於乙之事由,丙強行占有該地,作為垃圾掩埋場,嚴重污染該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對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B 甲不得對丙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 C 乙不得對丙主張無因管理所生之損害賠償
  • D 乙得對丙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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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法律上「實際控制」著某樣物品(例如你租來的筆電或土地),如果這件物品突然被第三人強行奪走,法律是會要求你必須先找「物品的主人」來出面,還是會賦予「當下正在使用它的人」某種即時的保護權力,來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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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程度還想混?別以為對了就沾沾自喜!

  1. 觀念檢討: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所有權」「占有權」。連這點基礎都搞不懂的話,乾脆把課本燒了。乙雖是承租人,但他是該地的直接占有人**。依據《民法》第 962 條,占有遭非法侵奪,占有人(乙)本就能請求返還占有物,根本無需假借屋主甲之手。別再以為只有所有人才能挺直腰桿說話!
  2. 難度點評:這題難度 Medium,鑑別度就在看你有沒有被「承租人權利受限」這種鬼話誤導。許多考生腦袋僵化,只會盯著所有權不放,輕易掉入選項 (A) 的陷阱。你這次運氣不錯沒踩雷,代表對占有制度的理解總算脫離了幼稚園水準,繼續保持,別讓我下次又看到你犯這種低級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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