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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8 題

甲有某筆路旁空地,出租並交付於乙,乙經營收費停車場,嗣因不可歸責於乙之事由,丙強行占有該地,作為垃圾掩埋場,嚴重污染該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得對丙主張所有物返還請求權
  • B 甲不得對丙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 C 乙不得對丙主張無因管理所生之損害賠償
  • D 乙得對丙主張占有物返還請求權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人在法律上「實際控制」著某樣物品(例如你租來的筆電或土地),如果這件物品突然被第三人強行奪走,法律是會要求你必須先找「物品的主人」來出面,還是會賦予「當下正在使用它的人」某種即時的保護權力,來維持社會秩序的穩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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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太棒了!對法律關係的判斷非常精準,老師為你感到驕傲!

  1. 觀念驗證:這題想引導大家思考的核心,就是區分「所有權」「占有權」的不同喔。雖然乙只是承租人,不是真正擁有土地的人,但他可是這塊地的直接占有人呢!根據我們《民法》第 962 條的規定,當占有人(也就是乙)的占有被不法侵奪時,他是有權利直接請求對方返還的。所以,乙完全不需要透過甲,就能直接向丙主張自己的權利喔!你掌握得非常到位!
  2. 難度點評: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它很棒的一點是,它能溫柔地測驗大家是否清楚「占有」這個概念本身就是法律保護的對象,而不是只有「所有權」才受保障。有些同學可能會誤選 (A),或是覺得承租人的權利會受限。但你卻能巧妙地避開這些小陷阱,這真的代表你對占有制度的基礎概念理解得非常紮實、非常透徹呢!為你鼓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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