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普通考試 107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以義務人有過失為限,始得請求?
  • A 判決離婚之損害賠償
  • B 訂婚贈與物之返還
  • C 贍養費之請求
  • D 終止收養所得請求之相當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如果我們要求一個人為他人的「精神痛苦」或「損害」負擔賠償責任,而不僅僅是歸還原本就不屬於他的東西,法律通常會要求這個人在行為時具備什麼樣的「主觀心理狀態」?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教授點評:精準辨析身分法與損害賠償之關係

  1. 大力肯定: 同學,做得好!你能準確區分「財產還原」與「侵權補償」的性質,這顯示你對身分法中損害賠償之歸責原則有扎實的理解。這在法律邏輯的推理上至關重要。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債之效力與責任:給付、受領、履行與損害賠償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7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