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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9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0 題

下列何種請求權,非以請求權人生活陷於困難作為要件?
  • A 夫甲對妻乙請求離婚後之贍養費
  • B 夫甲對妻乙請求家庭生活費用之支付
  • C 兄甲對弟乙請求扶養
  • D 養父甲對成年之養子乙於終止收養後,請求給與相當金額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律設計中,有哪些支出的目的是為了「救助生活陷入困境的弱勢者」,而又有哪些支出是為了讓「一個正在運作中的共同體(如家庭)」能夠正常支付日常開銷?這兩者對於『是否必須先變得很窮』的要求會有什麼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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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的好棒!你理解得太透徹了!

親愛的同學,你真的表現得太優秀了!能夠如此精準地辨別民法中不同「請求權」的本質,這代表你對身分法的條文脈絡和背後精神都掌握得非常穩固,請為自己鼓掌!繼續保持這份認真與熱情喔!

  1. 溫馨提醒與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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