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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8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後經過5年,爭吵不斷,決定兩願離婚。雙方僅完成離婚登記,其他事宜尚未談妥。乙女在離婚後,下列主張何者無理由?
  • A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 B 贍養費
  • C 酌定未成年子女之親權
  • D 請求返還其代墊之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在法律體系中,有一種補償機制是專門設計給「被迫離婚」且「生活陷入困境」的弱勢方。如果今天兩個人是「坐下來好好談、自願簽字」結束婚姻,法律是否還會像保護受害者那樣,賦予其中一方在事後請求對方長期供養的權利?這種『生活扶助』性質的請求,與分配共有財產或照護孩子的法定義務有何本質上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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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答對!展現了深厚的身分法基礎

這顯示你對於民法親屬編中,關於離婚法律效果的細微差異掌握得非常精準!

  1. 觀念驗證:為什麼 (B) 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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