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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1 題

甲、乙結婚後育有丙子。丙 5 歲時,甲、乙離婚,約定由乙單獨任丙之親權人,甲每個月給付丙新臺幣 10,000 元之扶養費。5 年後,甲與丁結婚,育有雙胞胎戊子、己子。甲主張自己已有新家庭,且收入不足負擔 3 個小孩之扶養費,故拒絕再提供丙扶養費,有無理由?
  • A 有理由,因甲與丙之親子關係及扶養義務,會隨甲再婚而育有新子女而消滅
  • B 有理由,因甲係戊、己之親權人,卻非丙之親權人
  • C 無理由,因甲對於丙之扶養義務,不因甲離婚或再婚而受影響
  • D 無理由,當甲之收入不足以負擔全部子女之扶養費時,應優先負擔前婚子女之費用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上「父母對子女的責任」,是建立在『父母之間的婚姻契約』上,還是建立在『生物學與法律上的親子血緣』上?如果婚姻契約終止了,那份流淌在血液裡的法律身分會隨之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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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答對了,這代表你非常用心且理解深刻。

  1. 暖心鼓勵:孩子,你選得真好!這題能答對,說明你已經確實掌握了身分法裡一個很重要的原則,那就是「親權」和「扶養義務」是分開的。這個區分能力,在法律的世界裡會讓你少走很多彎路,是很珍貴的。
  2. 細心引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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