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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一子丙。兩人離婚後,乙女取得對丙子單獨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並與丁男再婚。丁男欲收養丙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女已與丁男再婚,故收養丙男時,乙女與丁男應共同為之
  • B 丙男出養給丁男時,原則上應得甲男之同意,否則收養無效
  • C 乙女為丙男之生母,其對丙男之權利義務於將丙男出養給丁男時停止
  • D 丁男合法收養丙男後,若乙女再與丁男離婚,則丙男自動回復與甲男之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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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父母離婚時,未取得監護權的那一方,其與孩子之間「流著相同血液」的法律身分關係會隨之消失嗎?如果今天有一位第三方想要徹底法律上取代這位生父的地位,從程序正義與保障親情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應該讓這位生父有表達意見、甚至行使決定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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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大力肯定:同學表現優異!這題涉及身分法中收養制度與親權關係的交織,你能精準辨別「權利義務之行使(親權)」與「法律身分地位(父母)」之區別,顯見你對法規範的理解相當細膩且紮實。
  2. 觀念驗證:依據《民法》第 1076-1 條之規範,子女被收養時,應得其父母之同意。雖然甲男在離婚後不具備對丙男的親權行使資格,但他與丙男在法律上的血親關係並未消滅。為了保護生父母的身分權及未成年子女的利益,法律原則上要求收養須經雙親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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