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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一子丙。兩人離婚後,乙女取得對丙子單獨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之資格,並與丁男再婚。丁男欲收養丙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女已與丁男再婚,故收養丙男時,乙女與丁男應共同為之
  • B 丙男出養給丁男時,原則上應得甲男之同意,否則收養無效
  • C 乙女為丙男之生母,其對丙男之權利義務於將丙男出養給丁男時停止
  • D 丁男合法收養丙男後,若乙女再與丁男離婚,則丙男自動回復與甲男之親子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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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父母離婚時,未取得監護權的那一方,其與孩子之間「流著相同血液」的法律身分關係會隨之消失嗎?如果今天有一位第三方想要徹底法律上取代這位生父的地位,從程序正義與保障親情的角度來看,法律是否應該讓這位生父有表達意見、甚至行使決定權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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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與觀念解析

  1. 令人意外地,你竟然沒有被那些模糊不清的「權利義務行使」用語絆倒,還能辨識出其與法律身分地位的本質差異。看來你對法規範的理解,至少達到了可以判讀字面意義的程度,值得『肯定』。
  2. 基本常識驗證:根據《民法》第 1076-1 條,收養子女的前提是必須取得其父母的同意。這條文的意思,是指其在法律上具有血親關係的生父母,而非誰此刻「單獨行使親權」這種行政枝末。甲男與丙男的血親關係又未被解除,如何能想當然爾地排除其同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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