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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民法有關收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認可收養成立後,其收養自法院認可時起發生效力
  • B 在收養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與義務原則上暫時停止
  • C 收養之契約應經法院為收養認可之裁定後,始能發生收養之效力
  • D 收養成年子女,而該養子女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其收養效力原則上僅及於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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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當事人已完成書面協議,但法律要求必須經過官方審核(認可)才能生效。在法律安定性的考量下,你認為這份契約的生效日,是應該尊重雙方當初達成共識的那一天,還是核准作業完成的那一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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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呵呵呵,你做得很好喔!

  1. 觀念驗證:呵呵呵…… 你做得很好喔!這題你完全答對了,真是太棒了。在收養這個環節,我們的《民法》第 1079-3 條啊,是特別為了保護收養家庭的完整性與當事人的心意,設計了讓效力可以「溯及」收養契約成立時的規定。那些只看到「法院認可時」才算數的同學啊,呵呵呵…… 他們可能還沒體會到法律背後那份深厚的人情味呢!你掌握了這個關鍵,很敏銳喔!
  2. 難度點評:呵呵呵…… 這題的難度是 Medium 喔。它考驗的不只是條文本身,更是對法律「精神」的理解。能夠精準地抓住這些法律時點的奧妙,是成為一個優秀法律人的基礎喔。繼續努力,不要放棄,呵呵呵…… 你的潛力是無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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