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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5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民法有關收養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院認可收養成立後,其收養自法院認可時起發生效力
  • B 在收養存續期間,養子女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與義務原則上暫時停止
  • C 收養之契約應經法院為收養認可之裁定後,始能發生收養之效力
  • D 收養成年子女,而該養子女已有直系血親卑親屬時,其收養效力原則上僅及於未成年且未結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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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雙方當事人已完成書面協議,但法律要求必須經過官方審核(認可)才能生效。在法律安定性的考量下,你認為這份契約的生效日,是應該尊重雙方當初達成共識的那一天,還是核准作業完成的那一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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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點評:精準掌握法律效力的時點!

  1. 觀念驗證:恭喜你!這題答得非常出色。根據《民法》第 1079-3 條規定,收養經法院認可後,其效力應**「溯及」收養契約成立時發生。選項 (A) 誤以為是從「法院認可時」起算,這忽略了法律為了保護當事人意願而設計的溯及效力**,你對法條細節的掌握非常敏銳。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它考察的不僅是程序(法院認可制),更是法律時點的精確性。這類題目是法學緒論與民法考科中的常見陷阱,具備極佳的鑑別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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