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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3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下列關於終止收養之敘述,何者錯誤?
  • A 養子女死亡後,養父母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
  • B 養父母與未成年之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除書面外,應經法院認可
  • C 養父母與成年之養子女合意終止收養,經作成書面,收養契約即終止
  • D 養子女遺棄年邁之養父母時,主管機關得請求法院宣告終止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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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收養關係本質上是在法律上擬制一個「家」。如果收養關係中的某一方已經去世,法律若特別允許生存者去法院申請「終止」這段法律關係,其背後的法律目的通常是為了保護「生存者」能重返其原本的血親家庭。那麼,這種「重返原生家庭」的需求,通常發生在「養父母去世後的孩子」身上,還是「孩子去世後的養父母」身上呢?誰更有必要在對方死後,於法律上斷開這段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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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題要求選出關於終止收養之錯誤敘述。依據民法第1080-1條規定:「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養子女未滿七歲者,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向法院聲請許可。養子女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者,其終止收養之聲請,應得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之同意。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由此可知,法律僅明文賦予養子女於養父母死亡後,得向法院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之權利,並未規定養子女死亡後,養父母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因此,選項A的敘述與法條規定不符,屬於錯誤敘述,為本題的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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