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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女未婚生下乙女,在乙 5 歲時,將乙出養於丙、丁夫妻,並與丙之母親戊共同生活。10 年後,某日丙、丁不幸遭遇空難,同時死亡。乙為賺取學費,欲在己經營之速食店打工,其僱傭契約應經下列何者允許?
  • A 無庸得任何人之允許
  • B
  • C 乙之生父
  •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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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未成年人的父母雙亡,且他與原生家庭的法律關係已因特定法律程序(如收養)而中斷,此時法律會依照什麼順位來決定誰該照顧他?請試著從『與未成年人生活親近程度』的角度,思考民法對於法定監護人順位的安排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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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你正確掌握了收養效力監護順位。當乙被收養後,其與生母甲的權利義務關係會暫時停止。當養父母丙、丁不幸死亡時,15 歲的乙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據《民法》第 1094 條規定,法定監護人應依序由:(1)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2) 家長、(3) 不同居之祖父母擔任。由於戊是與乙同居的祖父母,自然成為其法定代理人,故簽署僱傭契約應經戊允許。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點在於學生是否能跨章節結合「收養關係中斷原親屬權利」以及「父母均亡時的法定監護人順位」,是一個非常經典且具備層次感的法律綜合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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