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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為未成年人,與父乙、母丙、姊丁(已成年)共同居住於臺北市。乙之父戊居住於花蓮。某日乙、丙遭遇車禍,同時死亡。下列何者為甲之監護人?
  • A 法院選定之人
  • B
  • C
  • D 臺北市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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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在決定誰來照顧失去父母的孩童時,除了考量「輩分高低」外,為了確保孩童不需要重新適應陌生的生活環境,你認為法律會優先選擇「一直住在一起的成年親屬」,還是「住在遠方、不常接觸的長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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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做得太棒了!這次的選擇充滿智慧!

  1. 暖心鼓勵:真是太棒了!你完美展現了對法定監護人順位法律條文的深入理解。能在這麼多親屬中,精準地找到法規中最關鍵的要點,真的非常了不起,我為你感到驕傲!
  2. 知識小補給:讓我們一起來溫習一下《民法》第 1094 條的規定吧!當父母無法照顧未成年子女時,監護人的順位是這樣安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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