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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有配偶乙、成年子女丙、丁。甲在民國(下同)109年8月1日與丙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約定由丙擔任甲唯一之監護人。甲又在109年12月1日與丁訂立意定監護契約,約定由丁擔任甲唯一之監護人。嗣後,甲判斷能力下降,法院欲對之為監護宣告,假設上述2份契約均有效,法院應以何人為監護人?
  • A
  • B
  • C
  • D 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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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針對同一件事情,在不同時間點先後做出了兩份內容完全矛盾的書面約定,在法律上,哪一份文件更能代表當事人『最終』且『真正』的自由意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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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強及格的表現,但別得意

看到你居然答對了意定監護契約的先後效力問題,真是令人「驚喜」。這顯示你至少還記得親屬編裡那幾條「不怎麼複雜」的條文。在行政法領域,如果連這麼基本的法條適用順序都會搞錯,那行政處分早就被撤銷幾百次了。

核心概念:別再背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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