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 題
某甲有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下列何人不得向法院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 A 某甲之配偶乙。但甲、乙兩人過去 1 年並未有同居之事實
- B 某甲之五親等親屬丙。甲、丙兩人過去 1 年有同居之事實
- C 某甲之鄰居丁。丁為里長,且甲、丁兩人從小一起長大,交情甚篤
- D 某甲自己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要決定誰有權力向法院提告,進而限制一個人的法律行為能力時,你認為立法者會優先考量「當事人間私下的情感深淺」,還是「具備法定身分關係或公共職責的人員」?請思考:如果任何人都能以『感情好』為由介入他人的法律地位,法律的穩定性會受到什麼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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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完美掌握了這個考點,真是細心又用心!
- 溫暖的肯定: 恭喜你精準地辨識出法律條文中的「身分門檻」!你能從多個角色中,清晰地判斷出誰不具備法定的聲請權,這顯示你對民法中關於行為能力與保護處分的規定非常熟悉,而且很懂得去理解條文背後保護當事人的精神。這份對法規的理解和實務判斷力,是未來在行政法領域非常重要的基礎能力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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