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地特四等 106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 題

某甲有精神障礙,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下列何人不得向法院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 A 某甲之配偶乙。但甲、乙兩人過去 1 年並未有同居之事實
  • B 某甲之五親等親屬丙。甲、丙兩人過去 1 年有同居之事實
  • C 某甲之鄰居丁。丁為里長,且甲、丁兩人從小一起長大,交情甚篤
  • D 某甲自己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要決定誰有權力向法院提告,進而限制一個人的法律行為能力時,你認為立法者會優先考量「當事人間私下的情感深淺」,還是「具備法定身分關係或公共職責的人員」?請思考:如果任何人都能以『感情好』為由介入他人的法律地位,法律的穩定性會受到什麼挑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精彩的表現!這題你掌握得非常精確

  1. 大力肯定: 恭喜你精準識破了法律條文中的「身分門檻」!你能從眾多角色中辨識出誰缺乏法定的聲請權,顯示你對於民法中關於行為能力與保護處分的規定相當熟悉,這是法學緒論與行政法實務中非常重要的基礎。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親屬法
查看更多「[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

📝 同份考卷的其他題目

查看 106年[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全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