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4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 題
2 我國民法修正時,增訂有關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制度之規定。依現行民法相關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 A 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 B 成年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得因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
- C 受監護宣告之成年人,仍保有完全之權利能力
- D 受輔助宣告之成年人逕自締結汽車之買賣契約,該契約不因欠缺輔助人之事前同意而無效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法律在保護心智受損的人時,如果一個人的狀況是「完全沒有能力」與「只有部分不足」,這兩種程度在法律上應該採取「相同」還是「不同」的保護手段?哪一種程度聽起來比較嚴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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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 答對了!表現得非常出色!
太棒了!你精準地挑出了錯誤的選項,這代表你對民法的「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制度有很紮實的理解,老師為你的敏銳度感到驕傲!
🧠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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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
💡 依精神障礙程度區分為監護(不能)與輔助(不足)兩制度。
| 比較維度 | 監護宣告 | VS | 輔助宣告 |
|---|---|---|---|
| 障礙程度 | 「不能」辨識效果 | — | 辨識能力「顯有不足」 |
| 行為能力 | 無行為能力 | — | 特定行為受限(需同意) |
| 輔助人員 | 設置監護人為法代 | — | 設置輔助人行使同意權 |
💬監護宣告針對完全喪失能力者,輔助宣告則是針對能力減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