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5 題
5 甲受監護宣告後,以現金新臺幣1萬元向不知情之乙購買A動產,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甲取得A動產之所有權
- C 甲之支付價金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 D 甲、乙間之法律行為,不因甲之監護人承認而生效
思路引導 VIP
請你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保護特定對象,在法律地位上將其定義為「完全沒有自行處理事務的能力」時,這類人所做出的任何「想要產生法律效果的決定」(例如點頭答應或簽約),在法律眼中是屬於「還有商量餘地的效力未定」,還是從一開始就「不具任何法律意義」的行為?如果這個行為本身在法律上被視為透明,那麼這場交易所預期的『權利變動』還有可能發生嗎?
監護宣告之法律效力
💡 受監護宣告人無行為能力,其法律行為一律絕對無效。
| 比較維度 | 受監護宣告 | VS | 受輔助宣告 |
|---|---|---|---|
| 行為能力 | 無行為能力 | — | 限制行為能力 |
| 法律行為效力 | 一律無效 | — | 原則有效,特定行為需同意 |
| 事後承認制度 | 不適用(絕對無效) | — | 適用(承認後使效力未定變有效) |
💬監護宣告採完全保護主義,行為不因他人承認而生效;輔助宣告採折衷自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