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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2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5 題

5 甲受監護宣告後,以現金新臺幣1萬元向不知情之乙購買A動產,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物。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乙間之買賣契約,無效
  • B 甲取得A動產之所有權
  • C 甲之支付價金行為,屬於處分行為
  • D 甲、乙間之法律行為,不因甲之監護人承認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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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當法律為了保護特定對象,在法律地位上將其定義為「完全沒有自行處理事務的能力」時,這類人所做出的任何「想要產生法律效果的決定」(例如點頭答應或簽約),在法律眼中是屬於「還有商量餘地的效力未定」,還是從一開始就「不具任何法律意義」的行為?如果這個行為本身在法律上被視為透明,那麼這場交易所預期的『權利變動』還有可能發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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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恭喜答對!精準掌握行為能力的核心觀念

這顯示你對民法行為能力制度有相當紮實的基礎。你的判斷非常正確!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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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護宣告之法律效力
💡 受監護宣告人無行為能力,其法律行為一律絕對無效。
比較維度 受監護宣告 VS 受輔助宣告
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 限制行為能力
法律行為效力 一律無效 原則有效,特定行為需同意
事後承認制度 不適用(絕對無效) 適用(承認後使效力未定變有效)
💬監護宣告採完全保護主義,行為不因他人承認而生效;輔助宣告採折衷自主。
🧠 記憶技巧:監護宣告=無能力;無能力者,所做行為皆無效。
⚠️ 常見陷阱:易誤認為監護人「事後承認」可使無行為能力人之行為有效,或誤認動產交付已完成即取得所有權。
限制行為能力人 輔助宣告 善意受讓 行為能力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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