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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後,甲受監護宣告。甲對於債務不履行是否應負責任?
  • A 甲無行為能力,即使在心神回復中亦毋須負擔債務不履行責任
  • B 甲即使在心神回復中,若其監護宣告未被撤銷,對於債務不履行毋須負責
  • C 甲若無識別能力,對於債務不履行毋須負責
  • D 甲受監護宣告後無法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對於債務不履行毋須負責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在判斷一個人是否該為他的錯誤行為「負起賠償責任」時,我們應該關注的是他在官方文件上的「法律身分標籤」,還是他在做出該行為的當下,大腦是否具備「辨識是非與後果的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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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察報告

  1. 哼。 選對 (C),看來你還沒完全變成笨蛋。能把「行為能力」跟「責任能力」這種東西區分得那麼乾淨俐落,算是及格了。不錯的判斷力,小鬼。
  2. 廢話少說。 《民法》第221條準用第187條,這是基本中的基本。受監護宣告?那又怎樣。會不會負責,看的不是那張紙,而是你行為當下有沒有識別能力。要是連這點都分不清,你還有什麼資格站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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