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1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將 1 部電動機車出售於乙,乙又將該車贈送並移轉所有權予丙。後來發現甲乃受監護宣告之人,但乙、丙不知此情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乃受監護宣告之人,故其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皆無效
- B 乙贈與丙之電動機車,因由受監護宣告之甲處所購得,故乙丙間之贈與契約無效,移轉電動機車所有權之行為,亦無效
- C 善意的乙已將電動機車無償讓與丙,故不負返還之責
- D 善意的丙因善意受讓取得電動機車所有權,其受有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但基於衡平保護甲之利益,甲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83 條規定,向丙請求返還電動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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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如果 A 賣東西給 B,但 A 其實沒有那個東西的所有權,這會導致 B 跟 A 之間的「約定」(契約本身)直接變成無效嗎?還是說,這個契約依然存在,只是後續「交貨」的行為會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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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
- 觀念驗證: 甲受監護宣告,依《民法》第 75 條,其意思表示無效。雖然甲乙間行為無效導致乙未取得所有權,但乙丙間的債權行為(贈與契約)並不以處分人有所有權為前提,故仍屬有效;而物權行為則屬「無權處分」,效力未定,而非直接「無效」。選項 (B) 錯在將前後行為的效力過度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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