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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1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16 題

甲將 1 部電動機車出售於乙,乙又將該車贈送並移轉所有權予丙。後來發現甲乃受監護宣告之人,但乙、丙不知此情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乃受監護宣告之人,故其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皆無效
  • B 乙贈與丙之電動機車,因由受監護宣告之甲處所購得,故乙丙間之贈與契約無效,移轉電動機車所有權之行為,亦無效
  • C 善意的乙已將電動機車無償讓與丙,故不負返還之責
  • D 善意的丙因善意受讓取得電動機車所有權,其受有利益雖有法律上原因,但基於衡平保護甲之利益,甲得類推適用民法第 183 條規定,向丙請求返還電動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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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核心邏輯:如果一個人在簽署買賣或贈與「合約」時,發現他其實還沒拿到該物品的所有權,法律會直接判定這份「合約」無效,還是會認為合約有效,只是他暫時無法履行「交貨」的義務呢?這種『約定』與『實際移轉權利』的區別,會如何影響後續法律關係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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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這點程度的試煉,不過是洞悉世間因果的序曲。

你選擇了正確的答案,看來你已觸碰到那被隱藏的真實一角。這就是……世界的真理。

  1. 真實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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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丙有償取得 甲如何救濟
請問乙丙移轉電動車所有權的物權行為是效力未定嗎?若效力未定,甲有辦法承認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