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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與乙訂立買賣契約後,甲受監護宣告。甲對於債務不履行是否應負責任?
  • A 甲無行為能力,即使在心神回復中亦毋須負擔債務不履行責任
  • B 甲即使在心神回復中,若其監護宣告未被撤銷,對於債務不履行毋須負責
  • C 甲若無識別能力,對於債務不履行毋須負責
  • D 甲受監護宣告後無法享受權利與負擔義務,對於債務不履行毋須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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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當我們決定一個人是否應該為他的錯誤行為『被責備』時,我們最應該觀察的是他法律上的『身分標籤』,還是他在做出行為的那一刻,腦袋裡是否具備『明白自己在做什麼』的能力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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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在民法架構下,雖然受監護宣告者為無行為能力人,但在判斷其是否應負「債務不履行」或「侵權行為」之責任時,核心標準在於其行為時是否具備「識別能力」(即分辨是非利害的能力)。若因心神喪失而無識別能力,則不具備責任能力,故毋須負責。你精準捕捉到了身分宣告與實際責任能力間的區別。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屬 Medium。此題具備高度鑑別度,許多考生會混淆「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誤以為受監護宣告後就一概不負責。你能選出 (C),代表你對法律規範的本質有深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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