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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3 題

甲受法院輔助宣告,依民法規定,下列何種法律行為,甲不須經輔助人同意?
  • A 買賣汽車
  • B 受讓土地所有權
  • C 向銀行貸款
  • D 拋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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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來推理想想:法律設立「輔助人」制度,是為了避免當事人因為判斷力不足而做出「損害自身財產」的決定。如果今天有一個行為,對當事人來說「只有純粹的好處、沒有增加任何義務或負擔」,法律還有必要嚴格限制他,要求他必須先得到別人同意嗎?觀察一下這四個選項,哪一個行為對當事人而言是單純獲益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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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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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輔助宣告之行為效力
💡 受輔助宣告人為特定行為應經同意,但純獲利益者除外。
比較維度 受監護宣告 VS 受輔助宣告
行為能力 無行為能力 原則有,例外受限
角色功能 監護人(法定代理) 輔助人(行使同意權)
法律效力 由監護人代為、代受 民法15-2條特定行為需同意
日常生活行為 可自行為之 可自行為之
💬監護宣告重在全權代理,輔助宣告僅針對重要行為行使同意權。
🧠 記憶技巧:輔助看「七項」:借貸、訴訟、不動產、重產、拋棄、合夥、信託。
⚠️ 常見陷阱:容易將「受輔助宣告」誤認同「受監護宣告」為無行為能力;或忽略「純獲利益」的例外規定。
受監護宣告 限制行為能力 純獲法律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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