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14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3 題
甲受法院輔助宣告,依民法規定,下列何種法律行為,甲不須經輔助人同意?
- A 買賣汽車
- B 受讓土地所有權
- C 向銀行貸款
- D 拋棄繼承權
思路引導 VIP
我們來推理想想:法律設立「輔助人」制度,是為了避免當事人因為判斷力不足而做出「損害自身財產」的決定。如果今天有一個行為,對當事人來說「只有純粹的好處、沒有增加任何義務或負擔」,法律還有必要嚴格限制他,要求他必須先得到別人同意嗎?觀察一下這四個選項,哪一個行為對當事人而言是單純獲益的呢?
輔助宣告之行為效力
💡 受輔助宣告人為特定行為應經同意,但純獲利益者除外。
| 比較維度 | 受監護宣告 | VS | 受輔助宣告 |
|---|---|---|---|
| 行為能力 | 無行為能力 | — | 原則有,例外受限 |
| 角色功能 | 監護人(法定代理) | — | 輔助人(行使同意權) |
| 法律效力 | 由監護人代為、代受 | — | 民法15-2條特定行為需同意 |
| 日常生活行為 | 可自行為之 | — | 可自行為之 |
💬監護宣告重在全權代理,輔助宣告僅針對重要行為行使同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