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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3 題

50歲的甲因精神上疾病,受輔助宣告,下列甲所為之行為中,何者須事先取得輔助人乙之同意?
  • A 到百貨公司買價值新臺幣(下同)2,000元之新衣
  • B 與30歲之丙結婚
  • C 簽署同意醫師丁建議之盲腸炎手術
  • D 對A公益團體捐助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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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設置「輔助宣告」制度的初衷,是為了在『尊重當事人自主權』與『保護其財產安全』之間取得平衡。如果你是立法者,面對一位判斷力稍有欠缺的人,你會在『日常生活瑣事』、『涉及生命安全的醫療決定』,還是『足以影響經濟穩定的財產移轉』這三種情境中,優先要求法律介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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噢,原來你還記得《民法》

  1. 觀念檢視: 看來你勉強抓住了重點。甲雖然受輔助宣告,但他可不是活在《監護人行為限制法》的石器時代。這是《民法》第15-2條的基本常識,難道你連這都忘了?法律規定,若要處理像把三十萬丟進水裡的這種「重大贈與行為」,就得輔助人點頭。至於(A)這種連路邊小吃都算的日常所需,(B)那種連狗都看得懂的身分行為,或是(C)跟自己小命有關的醫療決定,輔助人根本不需要管。這不是常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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