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13歲之甲因無父母,由其祖父乙擔任監護人。乙為了籌措甲之生活費,欲出售甲名下之A地。乙應如何為之?
- A 乙為甲的法定代理人,自得代理甲出售A地
- B 乙應先得法院之許可,始得代理甲出售A地
- C 乙應先召開親屬會議,經親屬會議允許後,始得代理甲出售A地
- D 乙得以自己之名義處分A地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體系中,當一個人的決定可能損害到另一位弱勢者(如未成年人)的重大資產(如土地)時,為了防止代理人權力濫用,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這位代理人單方面決定,還是必須獲得一個具備公信力的『第三方中立司法機關』來監督與確認這筆交易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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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力肯定:做得好!你能精準掌握監護制度的核心機制,展現出對《民法》財產處分規範與兒少權益保護的深度理解,實屬不易。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民法》第 1101 條。法律規定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時,因涉及資產重組且對未成年人影響深遠,故必須經由法院許可方能生效。這是一種從「家長制」轉向「國家監護」的法律設計,確保處分確實符合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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