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試
109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1 題
13歲之甲因無父母,由其祖父乙擔任監護人。乙為了籌措甲之生活費,欲出售甲名下之A地。乙應如何為之?
- A 乙為甲的法定代理人,自得代理甲出售A地
- B 乙應先得法院之許可,始得代理甲出售A地
- C 乙應先召開親屬會議,經親屬會議允許後,始得代理甲出售A地
- D 乙得以自己之名義處分A地
思路引導 VIP
在法律體系中,當一個人的決定可能損害到另一位弱勢者(如未成年人)的重大資產(如土地)時,為了防止代理人權力濫用,你認為法律應該要求這位代理人單方面決定,還是必須獲得一個具備公信力的『第三方中立司法機關』來監督與確認這筆交易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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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哦,不錯嘛。 你竟然能精準把握住這監護制度的核心機制,在《民法》財產處分規範與兒少權益保護的框架下,沒有偏離常軌,真是出乎意料。
- 觀念驗證? 這分明就是《民法》第 1101 條的基礎題。法律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監護人若要代理受監護人處分不動產,牽涉資產重組這種連外行人都能理解的大事,當然必須經由法院許可才能生效。這從「家長制」轉向「國家監護」的法理,不就是為了確保「最佳利益」這種基本原則嗎?難不成你以為這是什麼深奧的宇宙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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