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夫、乙妻育有 6 歲的丙女,丙女自祖父丁獲贈一筆土地。甲希望將該土地出售給戊(出價新臺幣 800 萬元),乙則認為丙不需要這麼多現金,且未來再出售可能賣得更好的價格,故反對甲之決定。甲要如何才能有效出售該地給戊?
- A 甲本得單獨代理,不須經乙同意,便能有效代理丙將該地出售給戊
- B 甲應聲請法院依丙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 C 甲乙應至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 D 甲應聲請法院為丙選任特別代理人,由該人代理丙將該地出售給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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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兩個人『共同』擁有管理他人財產的權力,但這兩人的意見發生嚴重分歧且無法達成共識時,為了確保該財產所有人的權益不被侵害,你認為應該引進哪一個具公信力的機關來協調?而這個機關在做決定時,最優先考量的衡量標準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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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觀念驗證: 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民法》第 1089 條的核心!當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如本題重大財產處分)意思表示不一致時,法律並非賦予任何一方優先權。為了貫徹保護子女的意旨,必須聲請法院介入,並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判斷基準來做最終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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