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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夫、乙妻育有 6 歲的丙女,丙女自祖父丁獲贈一筆土地。甲希望將該土地出售給戊(出價新臺幣 800 萬元),乙則認為丙不需要這麼多現金,且未來再出售可能賣得更好的價格,故反對甲之決定。甲要如何才能有效出售該地給戊?
  • A 甲本得單獨代理,不須經乙同意,便能有效代理丙將該地出售給戊
  • B 甲應聲請法院依丙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 C 甲乙應至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 D 甲應聲請法院為丙選任特別代理人,由該人代理丙將該地出售給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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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賦予兩個人『共同』擁有管理他人財產的權力,但這兩人的意見發生嚴重分歧且無法達成共識時,為了確保該財產所有人的權益不被侵害,你認為應該引進哪一個具公信力的機關來協調?而這個機關在做決定時,最優先考量的衡量標準應該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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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高興得太早,這題錯了才該羞愧

能選對 (B) 只能說你的基本功還沒爛透。別以為答對就贏了,這只是法律系的「路人門檻」。

  1. 認清你的法條:別再亂引用條文了,把《民法》第 1089 條背熟。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行使權利若意見不一致,依法律規定是「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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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母行使親權不一致
💡 父母對親權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法院依子女最佳利益酌定之。

🔗 親權行使不一致之解決流程

  1. 1 共同行使原則 — 父母應共同代理未成年子女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2. 2 意見不一致 — 父母對處分特有財產(如土地)之決定無法達成共識
  3. 3 法院聲請 — 依民法第1089條第2項,向法院聲請酌定行使權利人
  4. 4 最佳利益裁定 — 法院衡量金錢需求、資產增值等因素,選定由一方執行
🔄 延伸學習:延伸學習:若父母與子女利益相反(如父向子買地),則應適用民法第1086條第2項選任特別代理人。
🧠 記憶技巧:共同行使是原則,意見分歧找法院,最佳利益是標準。
⚠️ 常見陷阱:誤認處分財產為單獨可決之日常事務,或混淆「利益衝突」須選任特別代理人與「意見不合」須法院酌定之區別。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 利益衝突與特別代理人 監護人處分不動產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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