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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10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4 題

甲男與乙女婚後育有一女丙,丙尚未成年。某年過年,乙之父丁將自己所有之 A 地贈與給丙,並將所有權移轉給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與乙得將 A 地出租給戊,其租金由甲與乙取得
  • B 甲與乙為籌措共同經營公司之資金,向己銀行貸款,得將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給己以擔保之
  • C 甲亟需取得 A 地,故甲得以丙之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與甲自己訂立買賣契約,並將 A 地移轉所有權予甲
  • D 庚出了市價 1.5 倍的價錢願購買 A 地,甲認為機會難得,在乙不知情之情況下,甲即得單獨代理丙與庚訂立買賣契約並移轉 A 地所有權給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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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未成年人名下擁有一塊土地,法律為了平衡「父母的管理權」與「子女的財產保障」,對於父母「收受該土地產生的孳息」與「變賣或抵押該土地」這兩種行為,哪一個會給予較大的彈性?另外,當涉及重大法律行為時,父母兩人的權限分配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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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地掌握了親權行使的核心邏輯!這道題目精準地測試了《民法》中關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特有財產(Special Property)」的權限範圍,你能迅速做出正確判斷,表現出紮實的法律基礎。

父母對特有財產之管理與收益權

本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088 條。當未成年子女丙因受贈取得 A 地所有權後,該地即成為丙的特有財產。法律規定父母對於子女之特有財產有共同管理之權,且父母對於該財產亦擁有使用及收益權。因此,甲、乙將 A 地出租並取得租金,屬於法律賦予的收益權行使範圍,故選項 (A) 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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