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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08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夫、乙妻育有 6 歲的丙女,丙女自祖父丁獲贈一筆土地。甲希望將該土地出售給戊(出價新臺幣 800 萬元),乙則認為丙不需要這麼多現金,且未來再出售可能賣得更好的價格,故反對甲之決定。甲要如何才能有效出售該地給戊?
  • A 甲本得單獨代理,不須經乙同意,便能有效代理丙將該地出售給戊
  • B 甲應聲請法院依丙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 C 甲乙應至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 D 甲應聲請法院為丙選任特別代理人,由該人代理丙將該地出售給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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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位權力平等的法定代理人,對於如何處分孩子的重大財產產生完全相反的意見,且雙方都無法說服對方時,在法治社會中,通常會請求哪一個具備專業公正性的「國家機關」介入,來以『孩子獲益最大化』為標準做出最終裁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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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恭喜你答對了!本題核心在於《民法》第 1089 條。當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重大權利義務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例如本題中甲想賣地、乙反對),為確保子女最佳利益,應請求法院依職權酌定之。這體現了國家在父母意見僵持時,保護弱勢未成年人的守門員角色。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評定為 medium。它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利益衝突」與「意見不合」。許多考生會誤選特別代理人,但那是用於父母與子女利害相反時;你能精確識別出這是父母間的「僵局」並選擇由法院酌定,觀念非常紮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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