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08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夫、乙妻育有 6 歲的丙女,丙女自祖父丁獲贈一筆土地。甲希望將該土地出售給戊(出價新臺幣 800 萬元),乙則認為丙不需要這麼多現金,且未來再出售可能賣得更好的價格,故反對甲之決定。甲要如何才能有效出售該地給戊?
- A 甲本得單獨代理,不須經乙同意,便能有效代理丙將該地出售給戊
- B 甲應聲請法院依丙之最佳利益酌定之
- C 甲乙應至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 D 甲應聲請法院為丙選任特別代理人,由該人代理丙將該地出售給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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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兩位擁有平等權利的決策者,對於涉及未成年人重大利益的事項各執一詞、無法達成共識時,在法治國家中,通常會由哪一個具備公信力且能保持中立的機構,來擔任最後的仲裁者,以確保該弱勢對象的福祉不受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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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觀念非常紮實且精準。
- 觀念驗證: 本題核心在於親權共同行使原則。依據《民法》第 1089 條,父母對子女重大事項權利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為確保未成年人最佳利益,不能由其中一方獨斷,而是必須聲請法院介入裁定。你準確掌握了法律在僵局時的仲裁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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