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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考試 111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12 題

甲乙為夫妻,生有獨子丙。甲死亡時,丙 5 歲。乙依法聲請法院指定甲之父戊為特別代理人,代理丙與乙訂立遺產分割協議。該協議之效力為何?
  • A 有效
  • B 無效
  • C 得撤銷
  • D 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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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兩個人要分配同一塊蛋糕,而其中一方又是另一方的守護者時,法律為了防止「守護者球員兼裁判」,會要求引入一個「公正的第三方」來簽署協議。既然這道程序已經過法院認可並完成,法律還有理由讓這個協議處於不確定的狀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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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大力肯定:同學,做得好!你能準確判斷出「特別代理人」制度在法律上的效力,顯示你對利益衝突迴避機制有著極為紮實的理解。這在行政法與民法的交叉領域中是非常關鍵的素養。
  2. 觀念驗證:本題核心在於親權行使的限制。當父母與未成年子女同為繼承人時,雙方在分割遺產上存在「利害相反」。依《民法》第 1086 條第 2 項,父母依法不得代理。此時,透過法院指定的特別代理人(戊)代為行使職權,已完備法律程序,有效消除了利益衝突,因此該分割協議完全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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