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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為未成年人,與父乙、母丙、姊丁(已成年)共同居住於臺北市。乙之父戊居住於花蓮。某日乙、丙遭遇車禍,同時死亡。下列何者為甲之監護人?
  • A 法院選定之人
  • B
  • C
  • D 臺北市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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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父母無法照顧未成年人時,法律會設定一套「法定順位」來決定監護人。請試著思考:為了不讓孩子在喪親後還要面臨環境變動的衝擊,法律在排序時,除了看「親屬血緣」,還會特別重視哪一個關於「居住現狀」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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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民法》第 1094 條關於法定監護人的順位。當父母皆死亡時,監護人依序為:(1)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2) 與未成年人同居之成年兄姊、(3) 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本題中,祖父戊居住於花蓮(非同居),而姊姊丁已成年且共同居住,故丁的順位優先於戊。
  2. 難度點評:本題難度為 Medium。鑑別度在於學生是否能區分「親等近」與「同居穩定性」的權重。法律優先保障未成年人的生活現狀不被隨意變動,因此「同居」是極為關鍵的法律判斷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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