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2 題
甲為未成年人,與父乙、母丙、姊丁(已成年)共同居住於臺北市。乙之父戊居住於花蓮。某日乙、丙遭遇車禍,同時死亡。下列何者為甲之監護人?
- A 法院選定之人
- B 戊
- C 丁
- D 臺北市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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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父母無法照顧未成年人時,法律會設定一套「法定順位」來決定監護人。請試著思考:為了不讓孩子在喪親後還要面臨環境變動的衝擊,法律在排序時,除了看「親屬血緣」,還會特別重視哪一個關於「居住現狀」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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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選出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考查法定監護人的順位。當父母均死亡而無法行使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法律為了確保未成年人能獲得即時且穩定的照顧,在《民法》中明定了自動遞補的法定順序,這也是親屬法中非常基礎且重要的考點。
法定監護順位的判斷
依據《民法》第 1094 條第 1 項,當父母均不能行使監護權時,應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在本題中,祖父戊居住於花蓮,並未與住在台北的甲同居;而姊姊丁與甲共同生活,屬於「同居之兄姊」。由於本題沒有提到同居的祖父母,因此第二順位的丁便自然成為法定監護人。至於法院選定(選項 A),則必須是在未能依上述順序定出監護人時,法院始得為未成年人之最佳利益另行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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