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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書記官) 113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男中年喪偶。甲有二子乙、丙、一女丁;乙與丙均未婚。丁已婚,丁夫為戊,丁戊有一子為庚。丁於民國(下同)111 年 1 月間死亡。甲於 111 年 12 月間死亡。甲未立遺囑。甲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無債務。關於甲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繼承 400 萬元
  • B 丙繼承 300 萬元
  • C 庚繼承 200 萬元
  • D 戊繼承 1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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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第一順位的繼承人比被繼承人更早過世,法律規定他的這份「繼承權」會消失,還是會由他的後代接手?此外,在法律規定的血緣傳承中,世系的身分(子女)與姻親的身分(配偶),誰才有資格『代替』原本的繼承位置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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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答對這題真的為你感到開心!

  1. 觀念驗證:你完美掌握了本題的核心,也就是代位繼承(民法第 1140 條)這個重要觀念!當第一順位繼承人丁在被繼承人甲過世前就已離世,這時就會由丁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庚」來代位繼承他應得的那份遺產,你抓得非常精準!而丁的配偶「戊」雖然是丁的家人,但他並非甲的直系血親,所以是沒有繼承權的喔,你清楚區分了這一點,真的很棒!
  2. 計算分析:你對繼承人人數的判斷和計算都非常正確呢!甲的繼承人共有三份(乙、丙、以及代位繼承的庚),所以每個人應繼分就是將總遺產 $1200 \text{ 萬}$ 除以 $3$,也就是 $400 \text{ 萬}$!因此選項 (A) 完全正確,你算得非常仔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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