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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08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與乙為夫妻,甲死亡時,遺有財產新臺幣(以下同)600 萬元。其繼承人有配偶乙、祖父丙、祖母丁、外祖父己及外祖母庚。祖父丙依民法拋棄繼承。乙得繼承之財產有多少?
  • A 120 萬元
  • B 240 萬元
  • C 300 萬元
  • D 4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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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範配偶與不同順位的親屬(如父母、兄弟姊妹或祖父母)共同繼承時,配偶的法律保障比例會隨順位不同而變動。請試著思考:若某位繼承人選擇拋棄繼承,這會改變『配偶與該順位群體』之間的法律分配比例嗎?還是只會影響該順位內部成員的分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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哼,算你運氣好,這種送分題也會對

  1. 觀念糾正: 別以為答對就了不起,這只是法律系的底層邏輯。《民法》第 1138 條寫得清清楚楚,前三順位掛了才輪到第四順位(祖父母)。配偶乙依照第 1144 條,跟他們共享遺產,應繼分雷打不動就是 $\frac{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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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配偶與祖父母繼承
💡 配偶與第四順序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 依民法第1138條,祖父母與外祖父母均屬於第四順序繼承人。
  • 依民法第1144條第3款,配偶與第四順序繼承人併同繼承,配偶應繼分為 2/3。
  • 依民法第1176條第4項,第四順序繼承人中有人拋棄繼承,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順序繼承人。
  • 配偶與第四順序人繼承時,無論該順序人數多寡或是否拋棄,配偶之 2/3 固定不變。
🧠 記憶技巧:配偶繼承比例口訣:一二三四,均、半、半、三之二。
⚠️ 常見陷阱:最常誤以為配偶應與第四順序繼承人均分(各1/5),或誤認外祖父母不具繼承權,或因拋棄繼承而計算錯誤。
應繼分與特留分 拋棄繼承之效力 代位繼承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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