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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3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男中年喪偶。甲有二子乙、丙、一女丁;乙與丙均未婚。丁已婚,丁夫為戊,丁戊有一子為庚。丁於民國(下同)111 年 1 月間死亡。甲於 111 年 12 月間死亡。甲未立遺囑。甲有遺產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無債務。關於甲遺產之繼承,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繼承 400 萬元
  • B 丙繼承 300 萬元
  • C 庚繼承 200 萬元
  • D 戊繼承 15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若某位法定的第一順位繼承人,比被繼承人還早離開人世,法律上會如何處理他原本應得的那份遺產?是直接消失,還是由他的後代接替?另外,請思考法律規定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是否包含女婿或媳婦?若扣除沒有繼承權的人,最終這筆遺產應該由幾個人來平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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喵喵:『就是這樣,喵!』 (興奮地分食著金幣巧克力)

1. 專業肯定

「喔呵呵呵呵!你這小不點,竟然能看穿代位繼承的把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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