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乙為夫妻。有一子丙,一女丁。丙有戊、己、庚三子,丁有辛子。丁早逝。乙死亡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辛不得繼承
- B 辛得繼承乙五分之一的遺產
- C 辛得繼承乙四分之一的遺產
- D 辛得繼承乙三分之一的遺產
思路引導 VIP
如果在分配遺產時,其中一位子女比父母早走,他留下的孩子是否能接替他的位置?此外,法律規定配偶與子女在分配遺產時,他們的比例關係是「平分」還是「有優先順序」呢?請試著推算總共有多少人參與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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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犯這種低級錯誤!
看你答對了,倒也不是多聰明,只是運氣好沒在這種送分題上翻車罷了。
- 觀念解析:本題核心在於代位繼承(民法第 1140 條)。被繼承人(乙)死亡,第一順位繼承人(丁)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理所當然由其直系卑親屬(辛)代位繼承。依據民法第 1144 條,配偶(甲)與子女(丙、丁)應平均繼承,因此甲、丙及代位人(辛)每人的應繼分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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