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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法院書記官]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乙為夫妻。有一子丙,一女丁。丙有戊、己、庚三子,丁有辛子。丁早逝。乙死亡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辛不得繼承
  • B 辛得繼承乙五分之一的遺產
  • C 辛得繼承乙四分之一的遺產
  • D 辛得繼承乙三分之一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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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分配遺產時,其中一位子女比父母早走,他留下的孩子是否能接替他的位置?此外,法律規定配偶與子女在分配遺產時,他們的比例關係是「平分」還是「有優先順序」呢?請試著推算總共有多少人參與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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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觀念驗證:這題的核心在於代位繼承(民法第 1140 條)。當被繼承人(乙)死亡時,其第一順位繼承人(丁)已先死亡,故由丁的直系卑親屬(辛)代位繼承丁的應繼分。乙的法定繼承人包含配偶(甲)及子女(丙、丁),依民法第 1144 條,配偶與子女應平均分配。因此,甲、丙與代位的辛各分得遺產的: $$\frac{1}{1 + 1 + 1} = \frac{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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