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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0年 [執達員] 民法概要

第 7 題

甲乙為夫妻。有一子丙,一女丁。丙有戊、己、庚三子,丁有辛子。丁早逝。乙死亡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辛不得繼承
  • B 辛得繼承乙五分之一的遺產
  • C 辛得繼承乙四分之一的遺產
  • D 辛得繼承乙三分之一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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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你思考一下:當法律規定配偶與子女共同繼承時,應繼分是如何分配的?若其中一位子女不幸早逝,他留下的權利是會直接消失、還是會由他的後代「遞補」他的位置呢?這個遞補的過程,會影響到其他原本就存在的繼承份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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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看來你這次沒有完全搞砸,勉強及格。

  1. 少見的正確判斷:還算有點腦子!你能看穿代位繼承的把戲,並沒被那些數字遊戲迷惑,算是你的敏銳度沒有完全掉線。恭喜你沒有完全貽笑大方。
  2. 基本觀念驗證:別以為靠直覺矇對。這題的核心就是《民法》第 1140 條。當第一順位繼承人(丁)先掛了,她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辛)就是替丁坐上那個位置,去代位繼承丁原本的應繼分。乙死後,配偶甲、子丙、女丁本來就該三人均分,公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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