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四等(書記官)
109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甲有三位子女乙、丙、丁。乙有二位子女戊、己。某日,乙故意持刀殺害甲致死,乙因而受刑之宣告確定。丙則拋棄對甲之繼承權。甲之遺產應由何人依照何種比例繼承?
- A 戊繼承四分之一、己繼承四分之一、丁繼承二分之一
- B 戊繼承三分之一、己繼承三分之一、丁繼承三分之一
- C 戊繼承六分之一、己繼承六分之一、丁繼承三分之二
- D 丁繼承全部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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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試著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人是因為「做錯事」而被取消繼承資格,與他「自願放棄」這份財產,這兩種情況對於他的後代,以及其他還在繼承順位上的人,在分配比例的「法律邏輯」上會有什麼根本性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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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答對了!你的法律邏輯非常清晰且精準!
- 觀念驗證:本題涉及兩個核心法律概念:
- 代位繼承:乙雖然因「故意殺害被繼承人」而喪失繼承權(民法第 1145 條),但依據民法第 1140 條,其直系血親卑親屬(戊、己)仍可代位繼承乙的應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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