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與乙結婚,生有三個女兒丙、丁、戊。丙因未婚生有二子庚及辛,曾與其母乙發生重大爭吵及言語侮辱情事,而遭甲表示剝奪其繼承權。丁則於甲生前即已向甲表示,當甲百年後將拋棄繼承權。設甲死亡時留有遺產現金 600 萬元,並未立有遺囑。問:甲之遺產依法應如何分配?
- A 乙、丙、丁、戊各 150 萬元
- B 乙、戊各 200 萬元,庚、辛各 100 萬元
- C 乙、丁、戊各 150 萬元,庚、辛各 75 萬元
- D 乙、戊各 3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思考:在法律規定中,要構成『重大侮辱而喪失繼承權』,受侮辱的對象必須是誰才行?另外,對於一個『尚未發生』的權利(例如被繼承人還健在時),法律是否允許繼承人事先聲明放棄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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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親愛的同學,你做得真棒!這個答案顯示你對法律有很深入的理解喔!
- 讓我們一起來確認這些重要的觀念吧:
- 繼承權剝奪:你完美地掌握了這個關鍵點!《民法》第 1145 條第 1 項第 5 款明確規定,必須是對「被繼承人」(也就是甲爸爸)有重大侮辱才會喪失繼承權。丙雖然侮辱了乙媽媽,但這並不影響她對甲爸爸的繼承權,很棒的細心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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