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專技普考 111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15 題

甲與乙結婚,生有三個女兒丙、丁、戊。丙因未婚生有二子庚及辛,曾與其母乙發生重大爭吵及言語侮辱情事,而遭甲表示剝奪其繼承權。丁則於甲生前即已向甲表示,當甲百年後將拋棄繼承權。設甲死亡時留有遺產現金 600 萬元,並未立有遺囑。問:甲之遺產依法應如何分配?
  • A 乙、丙、丁、戊各 150 萬元
  • B 乙、戊各 200 萬元,庚、辛各 100 萬元
  • C 乙、丁、戊各 150 萬元,庚、辛各 75 萬元
  • D 乙、戊各 300 萬元

思路引導 VIP

請你先思考:在法律規定中,要構成『重大侮辱而喪失繼承權』,受侮辱的對象必須是誰才行?另外,對於一個『尚未發生』的權利(例如被繼承人還健在時),法律是否允許繼承人事先聲明放棄它呢?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本題測驗重點在於繼承權之喪失要件與遺產之分配。首先,關於女兒丙是否喪失繼承權,依據民法第1145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根據該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明文,必須是「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始生剝奪繼承權之效力。題幹中丙雖有重大爭吵與言語侮辱情事,但對象為其母乙,並非對被繼承人甲為之,與法定要件不符,故甲表示剝奪丙之繼承權不生效力,丙依然具備繼承人資格,且因丙未喪失繼承權,自無其子庚、辛代位繼承之問題。其次,關於女兒丁於甲生前即表示將拋棄繼承一事,因繼承權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始發生,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所為之拋棄意思表示,在法律上並不生效力,故丁仍保有繼承權。綜合所述,甲死亡時,其配偶乙以及三名女兒丙、丁、戊均為合法繼承人。甲留有遺產現金600萬元,依法由該四名繼承人平均分配,計算後每人各分得150萬元,故選項A為正確答案。

📝 繼承權喪失與拋棄
💡 繼承權喪失須符合法定要件,且生前拋棄繼承不具法律效力。
比較維度 喪失繼承權 VS 拋棄繼承權
發生性質 被動處罰性質 主動放棄權利
發生事由 謀害、侮辱被繼承人等 繼承人自願放棄
行使時間 違法行為或表示時 被繼承人死亡後
法定程序 部分情況須被繼承人表示 知悉起三個月內書面告法院
💬兩者皆導致不參與分配,但生前拋棄絕對無效,喪失權利則需對「被繼承人」不法。
🧠 記憶技巧:生前拋棄一場空,侮辱本人權才終,順位平分最公平。
⚠️ 常見陷阱:容易誤認生前口頭拋棄具法律效力,或誤認對家中長輩(非被繼承人)的侮辱即可由被繼承人直接剝奪繼承權。
代位繼承 特留分 應繼分

🏷️ AI 記憶小卡 VIP

AI 記憶小卡

升級 VIP 解鎖記憶小卡

考前複習神器,一眼掌握重點

🏷️ 相關主題

繼承編
查看更多「[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