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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3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25 甲死亡後留有土地一筆,由其妻乙、兒子丙及女兒丁及戊繼承,因丙不想繼承該筆土地,故向法院以書面聲明拋棄繼承,並通知其他應繼承之人,戊知悉後,則向乙、丙、丁表明,其也要拋棄繼承,並拒絕繳納遺產稅及辦理繼承登記。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收到法院寄發之「台端拋棄繼承,准予備查」的函件時,拋棄繼承才生效
  • B 丙拋棄繼承時,其子女可代位繼承
  • C 戊亦已經拋棄繼承,不得繼承土地所有權
  • D 甲之繼承人有乙、丁、戊等三人,應繼分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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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法律規定某種權利的變更(如拋棄繼承)必須具備「法定程序」時,如果當事人只是私下對其他家屬口頭承諾或消極不配合處理,這種做法在法律上會被視為已經完成拋棄,還是依然保有繼承人的身分與義務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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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勉強還算到位嘛!

喔?你居然答對了這題,不錯,至少證明你不是個完全狀況外的人。看來你對民法繼承編那些繁瑣的核心觀念,勉強算是有點概念,知道繼承權這東西的「取得」跟「拋棄」不是隨口說說就算數的。邏輯?嗯,今天算你勉強過關,沒掉進那麼明顯的陷阱。

1. 廢話不多說,直接驗證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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