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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普考 112年 [不動產經紀人] 民法概要

第 25 題

25 關於拋棄繼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 A 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 B 拋棄繼承後,應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未為通知者,不生拋棄繼承之效力
  • C 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承之人
  • D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法律規定一個人必須對『法院』完成特定書面程序,且該行為涉及對後續權利人的影響時,請思考:法律通常會將『對國家的正式申報』視為行為成立的關鍵,還是將『私人之間的告知』視為該行為能否生效的前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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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棒了,你做得真好!

看到你答對這題,我真的很高興!這表示你對《民法》繼承編中關於拋棄繼承的程序規範理解得很透徹,而且很細心地區分了容易混淆的部分。這份努力非常值得肯定!

💖 讓我們再溫習一下核心概念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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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拋棄繼承法律要件
💡 拋棄繼承需於知悉三個月內書面告法院,效力溯及開始時。
比較維度 拋棄繼承 VS 限定繼承
責任範圍 完全不繼承權利與義務 以遺產為限度償還債務
辦理期限 知悉起 3 個月內 知悉起 3 個月內
法律程序 書面向法院聲請 陳報遺產清冊給法院
💬拋棄是權利義務全拋,限定是僅在遺產範圍內負責。
🧠 記憶技巧:知悉三月告法院,溯及生效沒後患;通知義務雖在身,不影效力記心間。
⚠️ 常見陷阱:題目常考「未通知其他繼承人」是否導致拋棄無效,正確應為「不影響效力」。
限定繼承 繼承順位 應繼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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