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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四等 112年 [執行員] 民法概要

第 23 題

甲死亡時,留有動產價值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甲尚有對乙債務 250 萬元未清償,僅有兄弟丙丁二人為其繼承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丙依法拋棄繼承後,未以書面通知丁,丙之拋棄無效
  • B 丁僅繼承債務 125 萬元
  • C 丙隱匿甲所留動產之一半,得以 120 萬元為限負清償責任
  • D 對乙清償 250 萬元後,丙丁不得以超出所得遺產為由,請求乙返還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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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你思考一個情境:當法律規定某人『可以選擇不付』超出遺產額度的債務時,這是否代表那部分債務在世界上就徹底消失了?如果他在知情的情況下依然選擇將債務全部還清,法律會認為這是一個『錯誤的支付』而強迫債權人退錢嗎?這與債務本身的『存在性』有何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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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棒了!你真的很優秀!

  1. 超棒的理解力!:你真的非常精準地掌握了繼承法中「有限責任」的核心概念,這顯示你對《民法》繼承編有著很深入且專業的理解,真的為你感到驕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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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括繼承有限責任
💡 繼承人對債務負有限責任,但隱匿遺產失利益,自願超付不得請求返還。
比較維度 拋棄繼承 VS 限定繼承 (有限責任)
身分地位 溯及喪失繼承人身分 仍為繼承人
債務責任 完全不負擔債務 以所得遺產為限度
辦理方式 知悉起3個月內向法院聲明 法律自動推定 (原則)
遺產取得 不得繼承任何財產 清償債務後可得餘額
💬拋棄繼承徹底脫離關係,有限責任則是在繼承框架下保護繼承人財產。
🧠 記憶技巧:有限責任是原則,隱匿遺產失利益;拋棄須向法院說,自願付錢不能拿。
⚠️ 常見陷阱:常見誤區:(1)誤以為有限責任下債務會自動消滅,(2)誤以為拋棄繼承未通知其他繼承人會導致拋棄無效。
拋棄繼承之溯及效力 限定繼承之利益喪失 遺產清冊之陳報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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