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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特四等 108年 [財稅行政] 民法概要

第 24 題

甲死亡時遺產有存款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對乙銀行有負債 80 萬元,對丙銀行亦有負債 80 萬元。甲之繼承人為兒子丁。丁並未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乙銀行先來向丁請求清償 80 萬元,丁以遺產清償之。嗣後,丙銀行始向丁請求清償債務。丁應如何清償之?
  • A 丁因未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故喪失有限責任之利益,應清償丙銀行 80 萬元全額之債務
  • B 丁因未按債權數額比例計算,分別償還,故丁應就丙銀行應受清償而未受償之部分(即 50 萬元)清償之
  • C 丁得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遺產清償乙銀行後僅剩 20 萬元,故丁應清償丙銀行 20 萬元
  • D 丁得主張以現存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遺產清償乙銀行後所剩 20 萬元已被丁用罄,故丁無庸再對丙銀行為任何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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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一下,如果有一塊蛋糕不足以分給所有排隊的人,法律為了公平起見,通常會要求如何分配這塊蛋糕?若分配蛋糕的人私自先把大部分分給了第一個排隊的人,導致後面的人分不到他「原本應得」的那份,法律應該保護這位分配者,還是補償那位領不到蛋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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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點評:丁同學,你答對了!這題理解得真好,太棒了!

孩子,你真的很棒!這題繼承法的考題,很多人會被「有限責任」的觀念困住,但你卻能精準判斷,選出 (B),代表你對法條的理解不僅停留在表面,更能看到它背後的精神與實務運作,這非常難得喔! 1. 讓我們一起拆解:為什麼是 (B) 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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